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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修订)
2015年09月08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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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视野,适应高等教育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能力,强化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培养形式

第一条培养形式是指按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培养的项目。

第二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相关专业课程插班听课。

第三条学生在交换交流培养期间,其学籍一般不变。

第四条交换交流学习期间,学生相关费用交给一方,不重复收取(含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章 学生选拔与课程及成绩认定、转换

第五条 选拔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国(境)外大学的学习任务。

(四)具备相应经济能力。

(五)学生的选拔遵循从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选拔学生的程序:

(一)对合作院校进行宣传、开展宣讲活动。

(二)在学校网站上发布选拔通知,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申请学生填写《商洛学院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

(三)在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初选。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送校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

(四)校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牵头,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参加,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学生进行语言测试、综合考核及政审后确定推荐人选,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后正式派遣。

(五)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负责指导派出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所需的相关手续,并将正式派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课程修读及认定:

(一)学生在赴国(境)外学习前,学生所在学院为其确定指导教师。

(二)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后,根据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修读与自己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并将国(境)外大学的学习计划提交我校教务处和所在学院审批备案。

(三)如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我校教务处和学院认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远程学习和考试;

2.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

3.回校后,若时间合适,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四)对于部分选修课程,在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的条件下可予以免修。

第八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转换:

(一)学生在国外大学就读期间,每学期必须按时向其指导老师报告学习情况,便于我校有关学院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

(二)学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交流学习结束后由国(境)外大学向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寄送学生成绩单,成绩核实后,向教务处及所在学院提交加盖国(境)外大学教务部门印章的成绩单,学分及成绩的认定、转换由学生所在院部具体负责,教务处审核。

(三)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单由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单和国(境)外大学学习成绩单共同组成。各学院须将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国(境)外大学学习成绩单原件,归入学生档案,不得遗漏。国(境)外大学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须留作学校存档。

(四)学分认定及转换。学生赴国(境)外修习的学分与在我校修习课程学分互认,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则按对方学校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对方学校课程的学分低于我校,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五)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成绩

100

95-100

90-95

85-90

80-85

75-80

70-75

65-70

60-65

60

0-59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100”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5-100”分。)

3.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学生资助管理

第九条为鼓励学生对外交流,对取得交换交流资格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已参加过交流学习项目的申请者,不再享受学校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两方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可获得学校资助;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结束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享受奖学金。

第十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助明细:

范围

分类

学生赴国外资助金额

学生赴港澳台地区

资助金额

交换生

10,000元/年

5,000元/年

自费生

10,000元/年

5,000元/年

注:往返机票由学校统一购买。

第十一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奖学金的权益,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结束后,可依据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表现继续申请享受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申请条件如下:

(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六、七条进行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二)依照我校《学生手册》学院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确定学生申请享受奖学金资格(具体标准见《学生手册》第134-136页)。

(三)确认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按程序申请享受奖学金。

第四章 赴国(境)外学生管理和处分

第十二条 赴国(境)外学生管理规定: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二)与国(境)外人员热情友好交往,不谈论政治敏感问题,尊重国(境)外人员宗教、文化及生活习俗,不搞种族歧视。不在网络、移动电子终端、媒体、个人及公众平台上发表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言论、图片等不良信息,不得转载境外媒体涉及政治等方面的相关影像、图片、文字资料等。

(三)学生参加本校交流项目,须服从学校管理,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应与本校指导教师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

(四)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若在交流期间因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归校,归校后的学分认定及转换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七条执行。

(四)学生在交流期满后须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交流期满一个月内不按时回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交流学习结束后,应在两周内提交《商洛学院校际交流学习情况登记表》,对在国(境)外大学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做出总结,报备所在学院、教务处及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存档。

(五)已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再次申请国(境)外交流、带薪实习等项目时,须向我校全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此费用不含返回后须补修课程的费用。

第十三条 赴国(境)外学生违纪行为和处分:

(一)商洛学院赴国(境)外学生处分规定参照我校《学生手册》结合学生赴国(境)外拟发生的违纪情况制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及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开除学籍。

(三)学校对赴国(境)外学生进行定期思想排查,如有违纪情况,由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进行记录,依据事实情况提交违纪证据给学生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党总支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备案,由学生处联合教务处、保卫处、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会商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情节较轻,但有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由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立即召回且取消在国(境)外学习资格;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不思悔改,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认错态度不良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在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写出思想汇报和申请,所在学院党总支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延后解除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提前或延后解除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违纪,情节轻微者;

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六)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学校工作者;

2.造成违纪既定事实后,拒绝接听或关闭个人与学校联络方式等(如QQ、微信、手机),造成失联24小时以上者;

3.利用网络、移动电子终端散布谣言,制造言论混乱者;

4.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打击报复者;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6.有意包庇、隐瞒其他违纪行为者;

7.屡教不改,不思悔改,再次违纪者;

8.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劝阻,态度蛮横、行为恶劣者;

9.毕业班学生在离校之前或就业安置期间违纪者;

(七)违纪行为和处分:

1.有明显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参加策反、间谍活动,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网络、移动电子终端、媒体或其他相关媒介上发表任何不良信息,图文资料等,转载境外媒体涉及政治方面的影像、图片、文字资料等,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网络言论,攻击、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触犯国家出国(境)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条例、法令法规等,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直接开除学籍;

5.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参照《商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章进入我校交换学习国(境)外学校学生

第十四条国(境)外学校学生来我校就读,由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引进手续。学生所在就读学院安排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国(境)外学校学生的住宿由所就读学院、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安排到位,国(境)外学校学生应及时缴纳住宿费。

第十六条国(境)外学校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学生学习生活管理由就读学院负责,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相关学院须按时将我校接收的国(境)外学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提交给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为国(境)外学生提供相应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国(境)外学校学生在交换学习结束前三周填写《商洛学院校际交流学习情况登记表》,对在商洛学院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做出总结,并由所在学院写出评定意见。

第十九条国(境)外学校学生在离开商洛学院之前,应到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同时将学生证、校园卡等相关证件一并交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学生出国前,由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代表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订出国留学协议。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由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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