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外事纪律,指共产党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务院1981年10月20日转发的《涉外人员守则》,对所有涉外人员包括共产党员规定了10条外事纪律。
具体内容为:(1)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2)在一切对外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3)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4)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5)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6)不许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不许同外国人私相受援礼品,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7)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8)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9)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10)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1988年5月中纪委专门下发了《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反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2004年2月,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又专门对违反党的外事纪律的,从各方面作了严肃的纪律处分规定。在2018年8月18日正式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再次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为: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