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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03月0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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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护照分为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两个类别。本办法关于公务护照之规定,除明确排除公务普通护照外,均适用于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可统称为因公护照。

第三条陕西省外办和西安市外办分别为陕西省和西安市公务护照签发管理机关。陕西省外办负责除西安市以外的全省因公护照签发管理事项。

第四条陕西省外办护照签发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外交部要求,制定我省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省外交护照的申请、收缴和保管工作。

(三)负责我省(不含西安市)公务护照的签发、收缴和保管工作。

(四)在省外办设立省级护照印制点,印制(及受委托印制)公务护照。

(五)确定护照保管权单位,并加强检查督促。

(六)就因公护照签发、印制、收缴和保管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向外交部请示汇报;每年一月底前向外交部报送本地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工作上一年度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

第二章 签发范围

第六条我省申办外交护照范围:

(一)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

(二)西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政协主席。

(三)省外办主任、副主任,西安市外办主任。

第七条参照外交部有关规定,为隶属我省(不含西安市)的下列人员签发公务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

(一)县处级副职(含)以上国家公务员。

(二)经省委省政府任命的有关省属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本实施意见附件中所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单位县处级副职(含)以上人员。

(四)经外交部批准可以持用公务护照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批准,为委托单位下列人员签发公务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

(一)有关央企领导班子成员。

(二)军队中副师职(含)以上人员。

(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现职厅局级副职(含)以上校级领导。

(四)其他经外交部批准的,可以持用公务护照的人员。

第九条为隶属我省(不含西安市)的下列人员签发公务普通护照:

(一)县处级副职以下国家公务员。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单位机关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处级副职以下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级机关工作人员。

(三)省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

(四)省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五)军队副师职以下人员。

(六)经外交部批准可以持用公务普通护照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根据外交部批准,为委托单位中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经外交部批准的人员签发公务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原则上办理因私护照。对确需参加因公团组出国执行公务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从严掌握、个案审核审批原则,签发公务普通护照:

(一)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的。

(二)在县级及以上人大、政协、工商联等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确需出国执行与所任职务有关公务活动的。

(三)所在民营企业的对外合作项目纳入本地省级主要领导因公出访任务的。

如确需申办公务护照,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外交部审批。

第三章 签发制作

第十二条外交护照由省外办根据任务需要,为相关人员申办。公务护照由出国执行公务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单位的外事主管部门按照护照申办管理体系向省外办申办。

经外交部批准,我省有关单位的异地下属机构出国执行公务的人员可根据相关委托,向所在地公务护照签发机关申请办理公务护照。

第十三条申办单位在为出国执行公务的人员申办护照前,应按规定办妥出国所有审批手续,确保申请人具备申请因公护照的资格。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外交部有关规定,根据人员隶属关系、级别以及出国人员执行的对外任务性质、对外身份为出国执行公务的人员申办和签发相关种类护照。不得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签发,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经外交部同意后签发。

第十五条申办单位为出国执行公务的人员申办护照时,需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申办材料;签发公务护照时,省外办要按规定认真核查有关文件和申办材料,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外交部有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情况的,拒绝签发。

第十六条申办和签发护照时,应核查下列申办材料:

(一)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批件的函号、印章及签署人式样须与向护照签发机关备案式样一致。省外办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跨地区或跨部门出国执行公务团组的参团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及复印件。出国任务通知书由组团单位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由派出单位出具。出国培训类团组还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培训审核件(或培训任务通知书、培训任务批件)。省外办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办理护照申请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省外办核对居民身份证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如持有效护照免核身份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相片;申请人指纹信息(外交护照申请人、不满十六周岁申请人、指纹缺失或损坏的申请人可不要求提供,因其他原因不采集指纹的需经外交部批准);申请人签名等个人信息资料(以上信息可就近在规定地点采集上传)。

(四)护照存放卡。

(五)其他如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备案表复印件等必要材料。

第十七条申办单位提供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应与任务申报时信息保持一致。对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签发条件或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受理的,省外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

第十八条护照申办材料合格齐备后,由省外办和西安市外办受理部门及时向省外办护照印制点提交有关信息;护照印制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印制、数据传输(即在印制完成后通过专用网络向签发机关回传护照数据)以及护照送交(即将印制好的护照送交签发机关)工作;省外办和西安市外办核对接收到的数据无误后,应将数据回填入护照业务管理系统,并于收到护照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领取护照。

第十九条护照印制后、申办单位领取前均应履行严格查验手续,如发现信息异常应及时报告。

专办员领取护照时应重点就领取护照本数、护照信息等情况进行细致查验,核对无误后登记领取。

第四章 护照管理

第二十条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

(一)省外办负责全省(不含西安市)因公护照的收缴和保管。

(二)对已具备自行保管条件的,可根据申请,由省外办授权为护照保管单位,自行收缴和保管公务普通护照。护照保管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护照保管细则,规范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省外办加强检查指导,加大监督力度。

未经省外办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权保管公务护照。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公务护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三)使用电子护照业务管理系统开展护照收缴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在系统中对护照的领用、归还、遗失、注销、委托管理等进行登记。

(四)公务护照签发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系统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护照专办员制度、护照收缴保管制度、审查监督制度等因公护照管理制度,加强对护照签发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十一条公务护照签发管理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申领并妥善保管护照空白本,定期清点、逐号登记。调用护照空白本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主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办理清点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人员的所属申办单位,应当在确定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护照交回护照保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因工作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原所在单位应自发生相应变动5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护照并交省外办注销。

第二十四条因公护照应在出国执行公务的人员回国后7天内交回,并确认其已回国。跨地区或跨部门出国执行公务团组人员的护照,由护照申办单位收缴,交护照保管单位保管。

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护照者,护照收缴和保管单位应自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护照签发机关报告。护照签发机关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电子护照业务管理系统登记注销有关护照,并将作废护照名单报告外交部。

第二十五条护照保管单位对因公护照的领用、归还以及出入境等重要信息要及时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护照保管单位要定期清查所保管护照,对需注销或已失效的,经省外办核查登记并对护照实体进行相应注销处理后,交还持照人留存。无法交还持照人的,由护照保管单位填写《护照销毁清单》,指定专人(2人以上)统一销毁。《护照销毁清单》由省外办存档。

第二十六条因技术失误等原因造成护照作废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销毁,并在电子护照业务管理系统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护照持用人在境内遗失因公护照,应在遗失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护照申办单位向护照签发单位报告。

在境外遗失因公护照的,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护照申办单位报告,护照申办单位要及时报告护照签发机关;因执行公务外派常驻的工作人员(中国驻外使领馆常驻工作人员除外)应立即向护照申办单位报告,由护照申办单位报告护照签发机关。

省外办在接到公务护照遗失报告后,应立即在电子护照业务管理系统中做登记注销,并在收到护照遗失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作废护照名单报告外交部。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护照申办单位或收缴保管单位有以下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违规行为的,省外办要及时报告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违反规定伪造团组审批资料或人员信息,骗取或申领超范围护照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相关保管要求,造成保管护照受损遗失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收缴护照,或作弊串通,隐瞒不报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领用和归还手续,弄虚作假,擅自使用护照的。

(五)在护照遗失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的。

(六)未按规定核查登记出入境信息,对出国团组和人员超时绕道情况未及时发现或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对上述有关行为的责任单位、相关专办员和当事人可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视情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护照办理、甚至暂停其出国任务申请受理等处理。

(二)视情对相关专办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甚至取消专办员资格等处理。

(三)视情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程序注销当事人所持护照、不再审批当事人出国任务等处理。

此外,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因公护照的人员或单位的护照申请,省外办自逾期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报外交部审批处理。

第三十一条遗失因公护照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主管外事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递交省外办。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报告护照遗失的申办单位,省外办自发现或被告知护照遗失之日起不予受理该单位办理护照申请。恢复受理时间为自收到护照申办单位书面报告l个月后。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外交部审批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印发的《陕西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与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外发〔2007〕5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因公护照保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外函〔2007〕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附件:

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名单

一、陕西省委党校

二、省委党史研究室

三、陕西省行政学院

四、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五、陕西省总工会

六、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省委员会

七、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八、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九、陕西省作家协会

十、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十一、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十二、陕西省法学会

十三、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十四、陕西省新闻工作者协会

十五、陕西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十六、陕西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十七、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十八、陕西省红十字会

十九、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二十、陕西省黄埔军校同学会

二十一、陕西省欧美同学会

二十二、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二十三、陕西省职业教育社

二十四、陕西省计划生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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